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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心发、罗秀容、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27 16:30: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77

 

袁心发、罗秀容、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权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袁心发、罗秀容、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袁心发、罗秀容对债务人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案涉案涉《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本金2000万元、利息969855.5元,以及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复利,在债务人未予偿还的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袁心发、罗秀容对债务人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而产生的垫款本金19 191 181.87元、利息2 365 846元,和以19 191 181.87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中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在债务人未予偿还的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袁心发、罗秀容承担上述一、二项连带清偿责任的金额以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4400万元为限;

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被告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抵押的邻房权证监字第0872101号、邻房权证监字第0872102号、邻房权证监字第0873103号、邻鼎国用(2012)第3053号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 024.86元,由被告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袁心发、罗秀容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袁心发、罗秀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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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