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4022号
曾庆虹、曾宪朝、曾庆兰、陈沛、徐晓兰、王玉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旅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庆虹、曾宪朝、曾庆兰、陈沛、徐晓兰、王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曾庆虹、曾宪朝、曾庆兰、陈沛、徐晓兰、王玉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4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