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45号
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港澳台为3个月,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均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