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7583号
王兰、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韵杰因与被上诉人张洁及原审第三人王裕民、周子蓉、王兰、王韦力、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7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张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 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7 200元,由王韵杰负担33 600元,张洁负担33 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韵杰负担40元,张洁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