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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20 16:23:2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7583

 

王兰、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韵杰与被上诉人张洁及原审第三人王裕民、周子蓉、王兰、王韦力、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7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011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011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张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 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7 200元,由王韵杰负担33 600元,张洁负担33 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韵杰负担40元,张洁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72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