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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石邦会、买梅菊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20 16:18: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87

 

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石邦会、买梅菊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程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文公司)、石邦会、买梅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重庆森文实业有限公司、石邦会、买梅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450万元,并自2017年4月30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 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 300元,由被告重庆森文实业有限公司、石邦会、买梅菊共同负担。该费用由被告重庆森文实业有限公司、石邦会、买梅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872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