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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硕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激、周波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7-20 12:07:4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671

 

重庆硕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激、周波: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惠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讯金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硕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激、周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初67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流程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1010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