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谢光强、伍兴蓉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20 12:04:5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905

谢光强、伍兴蓉:

本院已受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华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谢光强、伍兴蓉、重庆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冠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瑞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1017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七月二十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