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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茂川商贸有限公司、黄晋、黄莺、刘军、张一、杨寒光、李方超、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20 12:02:3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初20

 

重庆茂川商贸有限公司、黄晋、黄莺、刘军、张一、杨寒光、李方超、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茂川商贸有限公司、黄晋、黄莺、刘军、张一、杨寒光、李方超、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裁决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资金3500万元;2、裁决被告一以代偿资金3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3、裁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00元;4、裁决被告二、三、五、六、七、八对被告一在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裁决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18-118-214-134-10的房屋(权证号:103房地证2008字第02059号、103房地证2008字第02875号、渝2016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062950号、103房地证2009字第38528号),被告二、被告三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34-134-234-334-534-634-734-38的房屋(权证号:103房地证2009字第43048430493852738531385303852943043号),被告三、被告四共有的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3号附93-2财信·城市国际83-商业13-商业2(权证号:201房地证2013字第054612号、0546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裁决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1114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七月二十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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