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317号
余年彬: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阔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3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装修款人民币435988.52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