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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强、中显映创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07-18 17:11:0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730

 

王子强、中显映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维远诉你们(2018)渝01民初7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子强偿还原告借款未还本金及20166月之前的利息,合计金额28.5万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从被告王子强还款承诺书中最后还款日期201683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3.由被告王子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由中显映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102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71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