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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旭、杜良才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18 17:06: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1303

 

米旭、杜良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姚振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米旭,原审第三人杜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130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323元,由上诉人姚振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871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