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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华、刘登权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17 17:21: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2389

 

汪正华、刘登权: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颜兴林、汪正华、刘登权、付朝仪、原审被告曹春林、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汪正华、刘登权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裁定:准许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628.69元,减半收取47814.4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7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