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申45号
唐兴学、重庆市璧山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马坊芝麻湾煤矿、重庆市璧山区金丰煤业有限公司、余小容:
再审申请人唐兴文与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川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申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唐兴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