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2788号
黄新运、江荣、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新运、江荣、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黄新运、江荣、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三、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代偿资金247 082.75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以代偿资金408 000.1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以代偿资金12 341 333.33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以上资金占用费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0%计算)及违约金600 000元;四、黄新运、江荣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判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石柱县南宾镇城南居委黄泥组工业用地41,59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石柱县房地证2012字第001525号)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本判决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103 500元,由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黄新运、江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 196元,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