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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刘静、吉卫民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12 16:49:5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终8564

 

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刘静、吉卫民: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刘静、吉卫民以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终8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 513.6元,由上诉人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7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