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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芹、田维进、许玲、唐渝生、杨宗黔、李小芳、万景诗、周群、宋东川、刘珍、陈敏、周海波、李显毅、许子川、肖洪康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7-12 16:46:2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218

 

孙晓芹、田维进、许玲、唐渝生、杨宗黔、李小芳、万景诗、周群、宋东川、刘珍、陈敏、周海波、李显毅、许子川、肖洪康: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2018)渝01民初2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100万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2268000元(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1218日起, 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4617日止);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61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19124000元);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万元;5.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对上述债务在其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抵押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6.被告十三、十四、十五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101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7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