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18号
孙晓芹、田维进、许玲、唐渝生、杨宗黔、李小芳、万景诗、周群、宋东川、刘珍、陈敏、周海波、李显毅、许子川、肖洪康: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2018)渝01民初21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100万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2268000元(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8日起, 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4年6月17日止);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19124000元);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万元;5.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对上述债务在其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抵押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6.被告十三、十四、十五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