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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四庭  发布时间:2018-07-12 16:43:1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1061

 

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志强、被告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方明、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01民初1061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1018日及20181019日两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