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56号
重庆市乾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宁璐、吴济林、吴俊滴、程多雪:
本院已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市乾道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宁璐、吴济林、吴俊滴、程多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