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51号
重庆市大卫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张璞: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市大卫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张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8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借款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至2018年3月29日止利息部分暂定540万;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暂定40.6万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提供的位于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57号33幢、34幢房屋通过折价、变卖、拍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范围内有限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