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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琼英、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6-27 16:36: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113

 

杨琼英、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琼英、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杨琼英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建分公司于20159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101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6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