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96号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刘晓林、席坤荣、何昌惠: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2018)渝01民初9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7824133.1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分别以1618997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以9880523.11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以17536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30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8万元。四、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64826.62元。五、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六、请求判决确认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何昌惠提供的抵押物(权证号:112房地证2010字第014624号、014626号、014626号、014627号、014628号、014629号、014622号、014623号、北新高112房地证2009字第09835号、09837号、010049号、09836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请求判令被告刘晓林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所负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席坤荣在其与配偶被告刘晓林的夫妻双方所有财产范围内,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09月26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