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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本忠、昆明市白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云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芝、许本香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6-20 17:42: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70

 

许本忠、昆明市白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云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芝、许本香: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忠、昆明市白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云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本芝、许本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2018925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62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