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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权、杨梅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6-14 16:49:3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申96

 

陈先权、杨梅

    再审申请人重庆戴徕密客电源有限公司、重庆巨安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先荣与被申请人长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申9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重庆戴徕密客电源有限公司、重庆巨安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先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614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