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67号
重庆帝衡贸易有限公司、彭水县乌江明珠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闽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尹健懿、李晏、吴俊男、徐骞、刘姝、刘莹: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民初867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2.被告一偿付欠付的合同期内利息人民币4732075元;3.被告一偿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借款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63%(即借款年利率7.7575%上浮50%)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63%计算的逾期罚息【截止2017年8月1日,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暂共计151052626.05元】;4.原告对被告二抵押资产【权证号:彭水县房地证2008字第7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第1、2、3、6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内容;5.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被告一的欠款在第1、2、3、6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九名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高院作出的(2018)渝民辖终39号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