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3781号
重庆金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定文:
本院受理重庆友亮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3781号
重庆金海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定文:
本院受理重庆友亮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