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1004号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朱忠文、胡培: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胡兴明、重庆久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1004号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朱忠文、胡培: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胡兴明、重庆久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