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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朱忠文、胡培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6-13 16:49: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1004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朱忠文、胡培: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胡兴明、重庆久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82314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