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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梅、方得泽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6-11 19:10: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8149

 

谢华梅、方得泽: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上诉人谢华梅及原审被告方得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8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0105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0105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被上诉人谢华梅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0105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30元,由方得泽、谢华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30.21元,由方得泽、谢华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61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