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00号
谢代鼓、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黄则煌, 黄华雄,黄智华,黄建省,黄华东与被告谢代鼓, 卓文奇,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黄则煌、黄华雄、黄智华、黄建省、黄华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则煌、黄华雄、黄智华、黄建省、黄华东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