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谢代鼓、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6-08 16:29: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00

 

谢代鼓、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黄则煌, 黄华雄,黄智华,黄建省,黄华东与被告谢代鼓, 卓文奇,颜世园,重庆柏林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黄则煌、黄华雄、黄智华、黄建省、黄华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则煌、黄华雄、黄智华、黄建省、黄华东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六月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