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01号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1000万元及欠付的合同期内利息人民币5336604.16元;二、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逾期罚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以1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三、被告张豫喜在14300万元范围内、被告韩德伶在家庭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资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3字第036197号、036208号、036205号、037066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