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76号
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荣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世容、邓蜀国、邓茜耀、刘世福、渝北区荣耀富侨洗浴保健中心、曾凡明、曾涂、袁晓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卓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荣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世容、邓蜀国、邓茜耀、刘世福、渝北区荣耀富侨洗浴保健中心、曾凡明、曾涂、袁晓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卓佑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300万元以及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8日起,以代偿金额13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重庆荣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世容、邓蜀国、邓茜耀、刘世福、渝北区容耀富侨洗浴保健中心、曾凡明、曾涂、袁晓波对被告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卓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卓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邓茜耀所有的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6号1幢3-写字间2房屋(权证号:201房地证2009字第18183号),刘世容所有的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6号1幢3-写字间1房屋(权证号:201房地证2009字第18184号),刘世容、邓蜀国、邓茜耀共有的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6号1幢3-写字间29房屋(权证号:201房地证2009字第18182号)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重庆卓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