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抗3、4号
傅章世、潘启春:
原审原告唐兴国、杨红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抗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抗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指令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抗3、4号
傅章世、潘启春:
原审原告唐兴国、杨红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抗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抗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指令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