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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章世、潘启春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6-04 16:57: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抗34

 

傅章世、潘启春:

原审原告唐兴国、杨红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抗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抗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指令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