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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6-04 16:56:1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抗2

 

陈剑:

原审原告陈明春与你、原审被告鄢立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抗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民抗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