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抗2号
陈剑:
原审原告陈明春与你、原审被告鄢立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抗诉。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抗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