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3199号
廖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唐铂因与被上诉人阙婧、原审被告廖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廖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
二、廖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阙婧借款本金200 000元和利息,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利随本清;
三、廖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阙婧借款本金50 000元和利息,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利随本清;
四、驳回阙婧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廖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阙婧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