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2389号
汪正华、刘登权: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颜兴林、汪正华、刘登权、付朝仪、原审被告曹春林、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汪正华、刘登权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审理时间定于2018年8月7日上午9时3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