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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良
作者:民四庭  发布时间:2018-05-30 16:06: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终3782

 

赵建良: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仁良与被上诉人赵惠芳、原审第三人贺知渊、原审第三人赵建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83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或询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