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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大河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05-25 14:22:2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164

 

余大河:

本院受理原告尹廷植诉你(2018)渝01民初16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2.被告赔付原告中介费损失11,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溢价损失,暂定40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15,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9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52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