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32号
梁岳、李德坪:
本院受理原告伍光财、辜夕普、杨益、马永明与被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岳、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阳贵、唐莘、李德坪(2017)渝01民初932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伍光财、辜夕普、杨益、马永明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7)渝0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执异128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渝01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诉求,解除对诉争土地的查封。
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