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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5-21 16:34: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165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明川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任德文、李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516日作出的(2016)01民初165中止诉讼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52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