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8515号
周云连、陶青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泰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东玉科技有限公司、周云连、陈建、毛有华、陶青春、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8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周云连、陶青春、毛有华、周波分别在8.4万元、17.6万元、4.6万元、4.6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重庆东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重庆泰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共计8528元,由重庆东玉科技有限公司、周云连、陶青春、毛有华、周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