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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小岭、罗红川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5-18 17:01: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2795

 

重庆市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小岭、罗红川:

本院受理北部新区高新园容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上诉你们(2018)渝01民终279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2795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结果为按上诉人北部新区高新园容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201851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