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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山东、李昭伦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5-16 16:34:4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457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山东、李昭伦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李昭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被告谭光碧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恳请贵院依法撤销 (2017)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2、恳请贵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对上诉人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