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13号
河南源汇投资有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2017)渝01民初813号合资经营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与第一、二、三被告分别于2012年5月26日、2012年5月28日、2013年11月30日、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三方协议》、《补充协议》及《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补充协议》;2.判令第一、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33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判令第一、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固定收益1873521.7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判令第一、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5.依法判令第三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万元;6.依法判令第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固定收益7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7.依法判令第一、二、三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00万元;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第一、二、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