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8144号
王君、张鹏: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上诉人王君、原审被告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君、张鹏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三、张鹏与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借款本金508627.19元;四、张鹏与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58元,由张鹏、王君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58.28元,由王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