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61号
梁元兴: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元兴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8月10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