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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鹏、陈先英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5-03 18:05:3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3339

 

杨大鹏、陈先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市俄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戴徕密客电源有限公司、重庆巨安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美尔安电子有限公司、杨梅、陈先荣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原审被告重庆荣先商贸有限公司、杨大鹏、陈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76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