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执复23号
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复议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执复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执异284号执行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