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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袁微、王薇、庞绍彬、重庆市泰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周梅、阙芬、周勤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4-25 17:28:0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085

 

周庆、袁微、王薇、庞绍彬、重庆市泰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周梅、阙芬、周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瀚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庆、袁微、王薇、庞绍彬、重庆市泰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周梅、阙芬、周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初1085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1 103 495.16元和资金占用损失(以21 103 495.16元为基数,自201610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庆、袁微、王薇、庞绍彬、重庆市泰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周梅、阙芬、周勤对被告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的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鑫威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建源路的厂房、办公楼(产权证号分别为201203290201203291201203292201203293201203294201203295201203296)按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阙芬名下位于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2811-5-1号房产(房产证号:204房地证2008字第11530号),对周庆名下位于渝中区民生路318423-C4(房产证号:101房地证2013字第18273号)、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41-16号(房产证号:114房地证2013字第004645号)和合川区合办处学院路1962单元4-1号(房产证号:204房地证2012字第02925号)房产按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四、 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梅持有的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70%股权、对阙芬持有的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8.3%股权、对周勤持有的重庆市庆鑫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7%股权享有质权并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425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