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32号
梁岳、李德坪:
本院受理原告伍光财、辜夕普、杨益、马永明与被告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启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岳、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阳贵、唐莘、李德坪(2017)渝01民初932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伍光财、辜夕普、杨益、马永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 300元,由伍光财、辜夕普、杨益、马永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