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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萍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4-24 16:06:4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1046

 

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萍:

本院受理原告罗荣华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萍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718日上午93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四月二十四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