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5635号
王荣峰、彭力连海(彭力)、唐亚军、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蒋兆兴与被上诉人余超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563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2144号民事判决;二、蒋兆兴、唐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超力借款本金1 286 642.63元;三、蒋兆兴、唐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超力逾期付款利息(以1286642.6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四、王荣锋、彭力连海、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蒋兆兴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20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00元,由余超力负担3735元,蒋兆兴、唐亚军、王荣锋、彭力连海、酉阳县怡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1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上诉人蒋兆兴负担10225元,被上诉人余超力负担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3日